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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20日蔣下令成立孫案調查委員會。最後的治罪理由,則為於&ldo;軍中成立小組織&rdo;。結果交國防部&ldo;管教&rdo;,實行終身軟禁。直到蔣經國死後,1988年3月20日才獲開釋。孫這時已90餘歲了。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不覺又將進行總統換屆選擇。總統六年一選。這使蔣介石不得不考慮對策。現在蔣雖已70餘歲了,仍精力甚佳,自不幹寂寞,陳誠未死,也必得為兒子再開道掃路。
為了連選連任,必得製造憲法根據,於是蔣又策劃&ldo;國民大會&rdo;大法官對憲法進行補充,加上&ldo;非常時期,總統可以連選連任&rdo;字樣。至1960年3月,蔣又當選為總統,這是他第三次連任。
但是雷震發行的《自由中國》,卻書生氣十足,竟對蔣介石連選連任違憲一事,大加反對,並邀集學者討論和發表文章。如曹德宣寫了《擁護蔣總統繼續領導而不贊同連任》;傅正寫了《護憲乎?毀憲乎?》;楊金虎寫了《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雷震本人寫了《敬向國大代表同仁說幾句話》;左舜生寫了《我們對毀憲策動者的警告》。一時間,好像臺灣上空颳起了民主政風,可以言論自由了。其實蔣介石是看在眼中、恨在心底,豈容民主之風刺激他的獨裁之心。只是礙於政聲,一時不便發作。
1959年2月2日,臺北法院終於向雷發了傳票。要他到地方法院應訊。當然,法院不能以言論自由為理由傳訊他,就說有人(陳懷琪)指控他身犯三罪:一為&ldo;偽造文書&rdo;;一為&ldo;誹謗名譽&rdo;;一為&ldo;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rdo;。雷回來後,胡適特別在中央研究院為他舉酒壓驚。3月25日,法院又第二次傳訊雷震。
陳懷琪是一個下級軍人。住在外地,他於1959年《自由中國》第二十卷第二期發表了兩篇文章:一篇是《軍人也贊成反對黨》,一篇是《革命軍人為何要以狗自居?》。雷的編輯部不加考慮,就給發表。結果陳懷琪本人否認他寫了這樣的文章,並寫長函辯駁,要求全函照刊。《自由中國》只給予更正說明,未發全函。陳即到地方法院控告,說雷犯了以下三罪。
第二次傳訊後,臺灣開明派的成舍我、胡秋原等,均不以當局如此作法為然。胡適更撰寫《容忍與自由》一文,對蔣氏父子進行了勸說。蔣見此,暫時鳴金收兵,以為對雷的警告已起作用。但雷仍不&ldo;覺悟&rdo;,於蔣當選後,仍然發表文章責問蔣介石&ldo;如何向歷史交代?&rdo;
蔣介石終於又下了決心,於1960年9月4日上午9時,將雷震、主編傅正、會計劉子英逮捕入獄。罪狀又變了內容,先讓同獄犯洪國式誣陷雷為&ldo;匪諜&rdo;,但洪不肯幹,並同情雷,還提醒雷說話要當心。繼而威脅利誘劉子英,叫劉自認為&ldo;匪諜&rdo;。劉六易其自白書,始完成任務。當局於10月8日便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ldo;匪諜&rdo;而不告密檢舉&ldo;罪&rdo;和&ldo;煽動叛亂罪&rdo;判雷徒刑十年,剝奪公權七年;劉叛十二年,剝奪公權八年;傅正&ldo;以攻訐政府&rdo;教育三年。
關於&ldo;煽動叛亂罪&rdo;是在以上&ldo;包庇匪諜&rdo;基礎上,再羅列《自由中國》的有關文章構成。主要有:
(一)&ldo;馬上要反攻大陸……頗為渺茫。一個國家的一切做法都是建立在這樣一個渺茫的假想之上,這是太不穩健了。……&rdo;
(二)&ldo;假若美國今後改換一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