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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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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僅是種族隔離以及所有隨之而來的邪惡由於社會習

俗而加強,而且它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律明確表述否認黑人公

民的發言權。在推動依靠普通的*程式解決問題時,金指出,

有很多談判的嘗試,但這些努力最終幾乎沒有一點進展。至於“*”,他說,這個詞對南方的黑人沒有意義:“在整個亞拉巴馬州,雖然存在著黑人構成人口的絕對大多數這一事實,但整個州用各種型別的默許方式來阻止黑人成為註冊投票人,並且有些鄉村根本沒有一個黑人註冊投票。”因此,金相信,黑人沒有選擇,只能透過公然反抗不公正的法律,把他們的事情擺在公

眾面前。

今天,隨著金已經成為美國曆史上的一位偉人,隨著*運動被記載為偉大的道德改革運動,回顧和平抵抗是一個怎樣的矛

第10章 社會契約思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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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政策已經需要費些力氣了。在表達對這個運動的目的的同情的同時,很多自由主義者無論如何都不贊同不遵守法律是追求這些的目的的合法手段。出版於1965 年的《紐約州律師雜誌》(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刊登的一篇文章表達了這一典型的擔憂。在使他的讀者確信“在金先生出生以前很久,我就贊成,並且依然贊成所有人都擁有*這一事業”之後,路易斯?沃德曼(Louis Waldman)——一位紐約的著名律師——討論道:

如果憲法依然存在,那些在憲法和法律之下主張權利的人據此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他們不能挑挑撿撿,不能說他們願意遵守那些他們認為公正的法律,而拒絕遵守他們認為不公正的法律。

因此,國家不能接受金先生的說法,他和他的追隨者知道這樣做是非法的,就是要挑挑撿撿。我認為,這些學說不僅因為是不合法的而應當被拋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對*政府的原則的破壞,並且正是對金先生尋求推進的*的威脅。

沃德曼有一個觀點:如果法律體系基本上是得體的,那麼公然反抗法律明明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為這樣的蔑視弱化了人們對法律保護的價值的尊敬。為了回應這一反對,那些贊同和平抵抗的人需要作出論證,以表明為什麼蔑視法律是正當的。金曾經經常使用這樣一個論證,這就是,所要反對的邪惡是如此嚴重、如此巨大,並且對較不劇烈的處置方式具有如此強的抵抗力,以至於和平抵抗作為“最後的訴求”是有正當理由的。目的證明手段,即便手段是令人遺憾的。根據很多道德家的意見,這就足夠回應沃德曼的觀點了。但是,社會契約理論提出了一個更深刻的、有用的回應。

為什麼我們一開始就有義務遵守法律?根據社會契約理論,這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參與了那些複雜的安排,由此我們贏得了某些利益,同時,作為回報,我們也接受了一些負擔。這個利益是當前社會的利益:我們逃離了自然狀態,生活在社會當中;在社會中,我們是安全的,並在法律之下享有基本的權利。為了

贏得這些利益,我們同意盡我們所能支援使這一切成為可能的制度。這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法律、交稅,等等——這些是我們作為回報所接受的負擔。

但是,如果事情安排得使社會內一個群體的人與其他人享有的權利不一致,這時會怎樣呢?如果不是保護他們,而是“充滿憤恨的警察不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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