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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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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預防效果來實現。從表面上看,這兩種情況都違背了正義,這是復仇主義所不能允許的。

康德的兩個原則沒有建構贊同懲罰的論證或者為贊同懲罰提供其正當理由,它們只是描述了懲罰可能涉及的界限:只有罪惡可以被懲罰,並且對被懲罰的人造成的傷害要與他對別人造成的傷害相當。我們仍然需要論證,以表明以這種方式所設想的懲罰實踐在道德上是一件善的事情。我們已經注意到,康德把懲罰視為正義的。他說,如果罪惡不被懲罰,正義就得不到實現。這是一個論證。但是,康德也基於把人作為“自身的目的”(ends…in…themselves)來對待的觀念提供了另一個論證。這個論證是康德對復仇理論的額外貢獻。

從表面上來判斷,我們似乎不可能把懲罰某個人描述為“把他作為人來尊重”或者描述為把他作為“自身的目的(end…in…himself)來對待”。我們怎麼能夠把剝奪某個人的自由並把他投入監獄作為“尊重”他的方式?然而,這正是康德所建議的。更不可思議的是,他的意思是:處死某個人也是把他“作為目的”來對待的一種方式。這怎麼可能呢?

回想一下,對康德來說,把某人作為“自身的目的”來對待意味著把他作為理性的存在者來對待。因此,我們不得不問,把某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者來對待意味著什麼?一個理性的存在者是這樣的人,他能夠對他的行為進行推理,能夠在他自己關於“什麼是最好的”的觀念的基礎上自由地決定他願意做什麼。他有這些能力,所以,理性的存在者要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需要在觀念中區分把某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者來對待和把某人作為一個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人來對待之間的差別。如果只是動物,它缺少理性,所以就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精神病的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也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堅持他們是有責任的,這是荒謬的。我們不可能適當地感激他們或者怨恨他們,因為他們對他們所導致的善或惡沒有任何責任。並且,我們也不能期盼他們能夠理解我們為什麼那樣對待他們,正如他們也不能理解自己為什麼會那樣行為。所以,我們沒有選擇,只能透過操縱他們來和他們打交道,而不是把他們作為理性的個體來對待。例如,當我們責罰一隻在地毯上撒尿的小狗時,我們只是試圖“訓練”它。我們怎麼可能跟它講什麼道理呢?即便我們想這樣做。對待發瘋的人也是一樣的。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9章 康德與對人的尊重(6)

另一方面,理性的存在者對他們的行為是有責任的,所以他們要對他們做什麼負責。如果他們做得好,我們會感到感謝他們;如果他們做得不好,我們會憎恨他們。回報和懲罰——不是“訓練”或其他操縱——是這種感激和憎恨的自然表達。因此,在懲罰別人的過程中,我們堅持的正是“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是有責任的”,而我們卻不能以這種方式堅持動物對其行為是有責任的。我們不是把他們作為有“病”的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對他們作出回應,而是把他們作為自由地選擇了邪惡行為的人來對待。

並且,在與有責任能力的行為者交往時,我們可能允許(至少部分允許)根據他們的行為來決定我們如何回應他們。如果某人對你好,你可以以慷慨作為回報;如果某人對你用心險惡,你就可以把對他也用心險惡作為如何對待他的考慮之一。你為什麼不應該那樣做呢?為什麼你應該對待每個人都一樣,無論他們如何選擇自己的行為?

康德對最後一點作出了極有特色的附會。根據他的觀點,有一個以善良回應其他人的深層次邏輯原因。絕對命令的第一種形式在這裡發揮了作用。當決定做什麼時,我們實際上是在宣稱我們的期望,也即使我們的行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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