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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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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一定能優先搞好,那麼荒地就一定能夠開墾了。

這些僅是商君書上關於加強開荒的記載。其他的東西更多了,不能一一表述。法家的規定細緻到指導農民如何種地,用什麼樣的工具,怎麼用,違反規定有什麼懲罰。但大體上主要是重農抑商,輕刑重判,控制人口流動,抑制各種文化藝術,打擊其他學派,均貧富,控制各種言論,強化稅收使人民只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使國家富裕而發動戰爭,商鞅認為國家富裕而不從事戰爭,那麼苟且偷安的風氣會流行,就會產生享樂和*,國家就會衰弱。商鞅給軍隊定的法律是:士兵在戰場上殺一個敵人並帶回首級的,賞賜爵位一級,想當官的為五十石(糧食供應,吃皇糧)之官,殺兩個敵人,賞賜爵位二級,想當官的為一百石之官。處罰:五個戰士一組為伍,一個逃跑,其他四人要受到處罰。百人的將官,五人的屯長,沒有在戰鬥中得到敵人的頭就要被砍頭處死。戰士違命,則本人處死,父母、兄弟、妻子連坐。還規定:如果戰士在戰場上戰死,所得到的爵位和待遇由兒子繼承。所以戰場上秦兵不畏死,還經常發生為了爭奪敵人頭顱械鬥。對將領也有規定:大將的軍隊如果能在戰鬥中獲取八千敵人的首級才能算達標,否則降級處理。

在商鞅的治理下,秦國國富(民不富)兵強,每一個人包括各級官吏在內都尊紀守法,士兵拼死作戰,秦軍以殘暴而著稱(軍法規定的啊,秦軍士兵也沒辦法),後來出現坑殺40萬趙軍不足為奇。後期的秦軍規模達到百萬之多(那時侯秦國才500萬人口,刨去老人、兒童、婦女還有多少?這些人要吃要喝,要衣服武器鎧甲,要戰車,馬匹,後勤物資要保障),這對於秦國的國力是一個考驗,可以說,沒有商鞅變法就沒有後來的秦朝。從出土的文物來看,秦軍的武器裝備也非常精良,百萬人的武器裝備啊,每一把秦劍上(青銅劍)都刻有製造工匠的名字,工場廠長的名字,負責官員的名字。這可不是刻上去炫耀的,是出了問題殺誰頭的死亡標記。所以秦軍的武器整齊劃一,就象一個摸子裡做出來的,當年工場的規模,制度化的管理直到今天也是令人稱奇的。象戰國後期的這種全民總動員式的戰爭在後來的中國歷史上是罕見的。後來的對外戰爭,國內農民起義儘管規模也很大,但這種以國家為主體的正規軍全面動員的體制在中國歷史上也基本上沒有再現,直到1千多年後的歐洲才出現。

秦孝公死後,商鞅被殺,不過秦孝公的兒子雖然殺了商鞅,但任用同為法家的公孫衍,法家的制度得到延續,後來的法家人物如韓非、李斯都在秦國做官,最後秦國一統中國並開疆到嶺南(廣東、廣西)。

歐洲人稱法家為法西斯主義,他們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國家在經濟上佔有絕對支配地位,限制言論自由和人口自由流動,鼓勵和倡導戰爭等。其實就我看來,不管是法西斯德國,還是當時斯大林統治下的蘇聯,還是遠在2000年前的秦國,都實施了一種戰時經濟,一戰,二戰時期的各個主要參戰國都是這樣。在戰國後期日益殘酷的競爭中,秦國實施法家的政策是一種必然,戰國時代的其他各國或多或少都實施了這種政策,只是由於國內士大夫階層的阻擾才沒有實施得那麼徹底,秦國統一中國成了一種必然,中國歷史進入皇權時代,皇權時代的主要特點是“陽儒陰法”,此處所言的“陽儒陰法”有三個層面的意義,一是以儒家的理論提出而實踐上為法家的主張,其中有“儒家化”的法家,也有“法家化”的儒家。二為在政治上以儒家掌“教化”,而以法家掌“吏治”。故儒家“言”,而法家“行”。三在意識形態上,提倡儒家的理想,而在現實政治上實行法家的制度。就其原因是:法家指出了人性本惡,但是又維護君權,強化君權,強調君主是唯一合法的統治者,如果君主也是本惡的話,法家的理論就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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